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0]57号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取消出口退税的林产品清单
序号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158 |
3805901000 |
以α萜品醇为基本成分的松油 |
159 |
3806102000 |
树脂酸 |
160 |
3806300000 |
酯胶 |
161 |
3806900010 |
歧化松香及松香衍生物 |
162 |
3806900090 |
其他松香及树脂酸衍生物〔包括松香精及松香油;再熔胶〕 |
166 |
3809920000 |
造纸工业用其他未列名产品和制剂〔包括整理剂、染料加速着色或固色助剂及其他制剂〕 |
167 |
3809930000 |
制革工业用其他未列名产品和制剂〔包括整理剂、染料加速着色或固色助剂及其他制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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