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最近我们在调查木材加工、人造板加工业受“世界金融风暴”影响情况过程中,一些企业反映有关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现将情况反映如下:
一、关于征收税额标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2008年2月26日颁布)目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广西为每平方米20元,而容县地方税务局在《地方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容地税容州通字[2008]第081号),给企业通知称:“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水田每平方米35元,旱地每平方米25元征收”。这显然高于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所规定的每平方米20元,高收5—15元。按“细则”规定,占用林地建设木材加工企业,有相当面积是用来堆放和贮存木材的堆坊,是可以免征一定面积的耕地占用税的。广西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采取“放水养鱼”的办法,来增加税源。
二、关于征收时间问题。对新建厂来说,一座年产3万m3胶合板厂需占地60—70亩,厂房及设备需投资200万元。办厂第一件工作是场地,一般都选在林地、旱地,如果按容县地税25元/m2,那么,工厂未建就需交百余万元,要增加投资额的30%,对于投资者来说不得不“三思而行”。因此建议把农林产品加工办厂与房地产开发区别开来,特别是在当前“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企业已遭受到很大的冲击,停产的停产,关门的关门,因此建议,耕地占用税属新建厂待投产产生利润后,逐年缴交,已经投产的厂,应分期分批缴交,为企业减负,共渡难关。
以上建议妥否?请考虑。
广西林业产业行业协会
2008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