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自治区林业行业协会学会管理的通知
桂林发[2008]44号
局机关各处室站,各自治区林业行业协会、学会:
近年来,以自治区林业局及直属单位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各类协会、学会(以下统称林业行业协会)发展迅速,为全区林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进一步规范各类林业行业协会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200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我区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林业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林业行业协会职能作用
(一)坚持政会分开原则。要从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林业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林业行业协会主要依据章程和设立的规定承担职能,不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开展社会活动和业务活动。林业主管部门不得为林业行业协会招揽、指定业务或干预行业协会的工作。
(二)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林业行业协会在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企业以及林业行业从业者间起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将应当或可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依法移交给行业协会,将适宜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依法委托给行业协会,在出台涉及林业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征求相关林业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发挥行业代表职能。林业行业协会可代表本行业开展行业统计和调查,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在政府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提出行业意见和建议;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四)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在本行业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政府相关政策。围绕规范市场秩序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行业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检查,推进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发挥行业服务职能。依照有关规定创办行业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行业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协助会员开拓市场,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研究开发设计、质量检测、招商引资等服务。
(六)发挥行业协调职能。积极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沟通本行业与政府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开展管理工作。在价格行政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监督、指导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二、加强指导,提高林业行业协会工作水平
(七)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林业行业协会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行业协会所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事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对所主管的行业协会的组织设置、人事任免等进行监督;协调行业协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工作。
(八)明确业务主管部门。鉴于林业行业协会的工作与自治区林业局机关处室业务有关,实行业务归口监管。其中:办公室负责广西林业信息协会,利用处负责广西林业产业行业协会、广西木材流通协会、广西香料香精行业协会、广西花卉协会、广西兰花协会,计财处负责广西林业会计学会、广西林业统计学会,科技处负责广西林学会,保护处负责广西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绿委办负责广西盆景艺术家协会,能源办负责广西农村沼气行业协会,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广西老科协林业分会。同时,分管该处室的局领导对该协会负领导责任。
(九)明确协会兼职规定。遵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要求,原则上在职的自治区林业局领导和国家公务员不在林业行业协会兼职。
(十)统一协会机构任期。各林业行业协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任期一律定为5年。同时,统一林业协会换届时间,便于管理。原则上所有林业行业协会全部在2008年8月份完成换届,未到原定换届期限的也要提前换届。今后各林业行业协会换届周期均按5年一届,下一轮换届为2013年。
(十一)合理设置领导职数。各林业行业协会原则上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不超过10人,常务理事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各林业协会章程规定执行。
(十二)换届人选严格报批。各林业行业协会在换届前,对下一任期提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人员名单,均由自治区林业局有关处室站审核,报经自治区林业局分管局领导提出意见,由局党组审定,按协会章程规定选举,并报自治区林业局备案。
三、加强监管,确保林业行业协会规范运行。
(十三)加强协会活动管理。林业行业协会要遵照各自协会的章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协会章程的制定要规范,在经过会员大会通过和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协会章程在提交会员大会和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审批前,要先报经自治区林业局同意。协会的重大活动也要事先征得自治区林业局同意。
(十四)加强协会财务管理。林业行业协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按规定单独建立账户,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实行财务独立。会费标准和收取要按有效的协会章程规定执行。协会收取的有关费用必须有文件依据、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乱拉赞助。不得强迫会员、有关单位和个人赞助。各行业协会年度财务情况要报自治区林业局办公室和相关处室站。
(十五)加强检查监督工作。自治区林业局分管领导和机关有关处室,要加强对所负责林业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每年要定期检查协会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出。每年局办公室要组织召开林业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会议,总结通报林业行业协会管理情况,提出工作要求,确保林业协会规范运作,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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