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做好抗灾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近日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局以桂价费[2008]63号文下发了“关于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减免。文件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3月1日一一12月31日,对涉及林业、农业、水产养殖、部分建材产品生产以及电力、供水、交通、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减免。
(一)森林植物检疫费,鱼苗装捞、使用水面养殖、从事网箱养殖的内陆水域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鱼苗种检疫费,国内植物检疫费,农作物委托检疫费,农业技术承包费,制砖、制瓦、烧石灰的水土设施补偿费,采石、采砂、取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自来水厂卫生审查和办证费,县城和县城以下的建制镇、集镇的房屋因灾倒塌需重建涉及的小城镇建设配套费,电力、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在灾后修复或重建涉及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无线电设备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现行征收标准减免50%。
(二)林业、农业、卫生、公路、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供水等灾后修复或重建涉及的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费、工程勘察和设计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免20%。
(三)上述减免收费的灾后修复或重建项目, 由收费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二、加强对农民建房收费的管理。对县城及县城以下建制镇、集镇以外的农村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或翻建自用住房的,除土地证书工本费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办理建房手续时,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认真落实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公益性、中介服务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 以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和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政策;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2001J100号文件有关“对所有投资于供水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市道路等城市基本设施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对其他项目减半收取,同时在办理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中,减半收取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的规定。
四、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减免,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抗灾救灾,恢复生产,努力减轻社会负担,保证市场供应以及稳定市场物价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继续执行已明令取消收费以及不执行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等行为,要坚决查处。
各市物价、财政部门和区直有关部门要在2009年1月15日前,将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减免收费的金额统计书面上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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